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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停留一个月内无须办暂住证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8-07-16

北京暂住证办理服务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来京的暂住人员,应依法主动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二条规定: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

  第三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第六条: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第七条: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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