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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限带物品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8-07-22

  竞赛场馆禁带、限带物品安全提示

  1、禁带物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物品。安保人员发现禁带物品,将根据有关法律予以收缴,并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理。禁止持票人员带入竞赛场馆的物品包括: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2)仿真枪及弩、匕首等管制器具;

  (3)烟花爆竹、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剧毒、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

  (5)有害生物制剂、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6)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各类毒品;

  (7)中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它物品。

  2、限带物品是指虽然不违反法律,但违反往届奥运会惯例或可能影响场馆安全和秩序,不得带入场馆的物品。安保人员发现限带物品后将要求携带人把限带物品丢弃在容器中或自行处理。限制持票人员带入竞赛场馆的物品包括:

  (1)易碎品与各类容器,例如玻璃瓶/杯、保温杯、冰盒、奶瓶等;

  (2)自带的各类软硬包装饮料,特别是含酒精饮料;以及超过本人使用量的易投掷食品(如大量水果或鸡蛋等);

  (3)带有政治、种族、宗教、商业和违反《奥林匹克宪章》、中国法律的横幅、标语以及其它用于宣传的物品;

  (4)除婴儿车与轮椅之外的任何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小型摩托车、自行车、踏板车等;

  (5)动物(导盲犬等服务类动物除外);

  (6)乐器,包括演奏乐器、口哨、喇叭、鼓等;

  (7)球棒、长棍、尖锐物、长柄伞、尖头伞及长度超过50公分的雨伞等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

  (8)球、球拍、飞碟及类似物品;

  (9)体积较大,不适宜带入坐席区的箱包、手提袋等;

  (10)非奥运会参赛国家或地区的旗帜;展开面积超过2米X 1米的旗帜;长度超过1米的旗杆;

  (11)任何未经授权的专业摄像设备(家庭使用的、小型手持摄像设备除外)及用于照相机与摄像机的三角支架;

  (12)分散参赛运动员、技术官员、教练员注意力,干扰奥运会电子信号、集群信号、影响赛事进行或妨碍他人观赛的未经授权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收音机、激光装置、扩音设备、对讲机、无线电设备;

  (13)其它可能影响安全及违反《奥林匹克宪章》、中国法律或门票协议的物品,如打火机、火柴等点火器具、注射器、药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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